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因被控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賄款等罪,今(11)日最高法院除了將「憑證更新案」收賄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其餘皆駁回上訴,定讞刑期合計36年,實際交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行刑,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錫山被控在民國101年至104年間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賂款,再以勤務之便,幫助網遠科技取得立法院資訊系統採購案,且遭檢方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李保承及時任立院秘書室科長陳亮吟等人。

在一審期間,林錫山遭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而在二審時,高等法院認定他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之收賄罪等8項罪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項洗錢罪,合計共11項罪名,合計改判1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經上訴後,其中一項「憑證更新案」收賄300萬元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因罪證調查未詳,應當發回高院更審,其餘上訴皆駁回,確定刑期合計36年,沒收犯罪所得2億68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