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時,替壹週刊撰寫社論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公懲會整理6爭議處,釋字71號將是攻防重點之一。管中閔今(2)日表示,他懷抱著對司法的敬意出席司法院公懲會的準備程序庭,欲在司法前面捍衛自己清白,「希望我是遭受這些政治迫害的最後一人。」
據司法院釋字71號,「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限制而為解釋,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
監察院認為管中閔擔任政務人員時,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寫社論,領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此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壹週刊創刊總編輯裴偉表示,透過友人向當時還是台大教授的管中閔邀撰寫財經方面的評論稿,另指出監察院彈劾資料中,不全是管中閔寫的文章,但監察院從未約詢過管。
公懲會綜合監察院與管中閔方雙方論點,列6爭議處待辯論,包括銓敘部的函釋是否有拘束全國公務員效力,有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釋字71號可否當作判斷兼職的依據?另外,釋字11號「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社長或其他職職務?」是否不涉職務就非屬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