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讓農地違章工廠有條件合法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今天(27日)在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三讀,其中環團所堅持的落日條款,也通過「特定工廠登記證」落日期限訂為20年,亦即任一特定工廠登記證在修法完成20年後,才會失其效力;至於環團要求納入「公民訴訟權」,執政黨考量恐與現行環境法規的訴訟機制疊床架屋,因此此次修法並未納入。
政府輔導「臨時工廠登記」10年期限將於明年6月2日到期,經濟部推估,總計約有4.5萬家農地工廠需修法納管。由於政院版工輔法公布後,引起環團、學者反彈,認為政府只想讓農地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甚至沒有納入落日條款,修正草案是毀農滅國、要求暫緩審查。
工輔法原定上周三讀,面對外界反彈聲浪,立法院長蘇嘉全上週在朝野協商中,強烈建議行政院同意訂定落日期限,認為沒有訂定業者就不會積極改善,因此連日來,民進黨團與政院等相關部門就此積極溝通。
蘇嘉全今天下午2時再度召開朝野協商,修正案中朝野對三條無共識,其中在訂定落日條款條文中,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都支持將期限訂為20年,但親民黨認為,台灣本為農業立國,應逐年讓農地工廠逐步恢復成農業用地,因此他們無法接受。
蘇嘉全原本裁定僅對爭議條文表決,但國民黨總召曾銘宗要求逐條表決,還嗆聲說「我們不要替民進黨背書」,最後蘇宣示,因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法案將進入院會逐條表決。
最後三讀條文明定,若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若拒絕配合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而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自條文施行後2年內,自行向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法案施行3年後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止。
至於「落日條款」條文則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條文實施後20年,自期限屆滿日起失其效力,此外,新法也增訂吹哨者條款,民眾可檢舉沒有轉型、遷廠的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將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