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馮光遠今年1月在臉書發文批評高雄市觀光局長潘恆旭「人品太差」、「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等,潘恆旭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而向馮光遠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今(6)日判馮光遠免賠,潘恆旭表示將再上訴。
潘恆旭提告主張,馮光遠在今年1月8日於臉書發文批評,「此人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他幫韓,其實兩人智商不分高下,所以,我老早就跟朋友說,等著看笑話吧,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騙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布袋戲)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
潘恆旭認為,馮光遠虛構不實,且批評他人品差等已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權,因此要求馮光遠賠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並登報道歉;馮光遠則認為,他與潘恆旭兩人是舊識,並看到潘上任觀光局長後,引發諸多爭議,才基於過去對潘的認識而有所言論,就連高雄市長也曾公開要求潘恆旭「謹言慎行」,也認為雖用字稍嫌刻薄,卻仍是可受公評之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台北地院經審理後認為,馮光遠所述皆為潘恆旭對高雄所推行的觀光議題,是個人陳述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本意不是為了惡意中傷潘的名譽,而馮光遠也是依據過去對潘的認識、一定事實陳述,不是單純謾罵,因此難以認定馮光遠是不法侵害潘的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因此裁定馮光遠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