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液產品的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30)日預告訂定「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規範未來液蛋原料必須是完整雞蛋,裂殼蛋也准作為原料,但蛋膜須完整無缺,破殼蛋明訂不得作為液蛋原料,新制預計明(2020)年上路,若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過去曾有不肖業者將過期雞蛋、破蛋混充為新鮮雞蛋賣出,食藥署表示,為了確保液蛋衛生安全,訂定「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

食藥署表示,「液蛋衛生標準草案」主要是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則規定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

食藥署說明,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的衛生安全。

食藥署表示,上述標準、規範預計自2020年1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屆時若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