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公司,19年前他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公司,但通達公司經營不善而連帶讓林蔚山背負十多億元債務,為了免除保證人責任,他將個人債務轉嫁給大同子公司吸收。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其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今(29)日最高法院駁回林蔚山上訴定讞。

林蔚山19年前投資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併購通達,造成大同虧損17多億元,因此被控將個人債務全數轉嫁予大同吸收。最高法院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沒收脫免債務的不法所得13.5億餘元,並要求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全案定讞。

此案一審認定林蔚山雖然將債務轉嫁給大同子公司,僅為了脫免連帶保證責任,並未將錢放入自己口袋,沒有犯罪所得,因此依違反證交法、公司法及刑法背信罪,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二審認定林濫權挪用公司資金高達1億元以上,視同犯罪所得,因此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判處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林蔚山不滿判決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