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2014年佔中運動,遭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藐視法庭刑事罪,並於去年1月判刑3個月。黃之鋒不服刑期提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16日宣布黃之鋒勝訴,將刑期減至2個月,扣除之前已服刑6天,黃之鋒需要重返監獄服刑。黃之鋒表示,「反送中條例靠大家」。

根據香港上訴庭法官潘兆初16日指出,原審法官並未考慮黃之鋒在案發時年僅18歲,年齡乃為量刑考慮,加上沒有證據顯示黃是領導者。黃之鋒也承認「佔中」當日蓄意、明知和故意干擾法庭禁制令的妥善執行,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並向法庭道歉。但黃之鋒行為嚴重,對司法工作產生干擾,儘管當時法庭已酌情權衡,仍應判處監禁的相關「阻嚇性刑罰」。

黃之鋒表示,刑期不會影響參選明年立法會選舉的資格,因為能否參選,是北京說了算。

據《立場新聞》報導,在法官宣讀判決後,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在庭外表示,對於判決感到失望,至於是否上訴則將與黃之鋒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