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內容除了增訂選舉投票日為應放假日的規定,與公民投票法為一致規定外,針對企圖影響選舉罷免的不實廣告,要求即時下架,參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須在3天內做出裁定,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在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政院上午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後通過,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主要是對於遏止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散布,增列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情事,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日內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

內政部表示,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反資訊操控法」,規定選舉日前3個月期間,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補充,這次修法是為了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而這次修正草案擬定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怠金規定,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未課予媒體的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即受處分。

最後,內政部強調,選舉罷免不實訊息影響民主選舉罷免制度甚鉅,並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比照法國「反資訊操控法」建立制度,希望藉此端正選風,如能即時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