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堵紅色媒體,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14日)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廣電媒體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如中國以及其代理人的指示,傳播足以危害國安或傷害台灣民主體制的不實訊息,違者不僅將課予高額罰鍰,必要時能夠逕予廢止許可、註銷執照。
黨團總召徐永明指出,日前北京召開的媒體峰會,已變成一國兩制的宣傳鬧劇,而這類亂象恐怕到大選前都將持續,也因此,不論是廣電三法、國安法,都需要各黨團共同推動。
立委黃國昌表示,既有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條文範圍過窄、罰則過輕予以補強,其中有關洩密部分,罰則過輕,且對於境外敵對勢力未加以區隔對待;有關為中共發展組織部分,法定刑度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需要調高刑罰,同時也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若是替中國發展組織,將沒收財產。
黃國昌說,受境外敵對勢力指使,散布不實訊息且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廣電媒體,將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可以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他呼籲,廣電媒體具有高度公共性格,對於維護我國民主自由的憲政秩序有應該承擔的積極角色,期盼立院各黨團能支持,把握所剩不多的會期時間加速推動,防止紅色媒體的滲透。
時代力量黨團修法的案由指出,有鑑於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與第五條之一規範之範圍過窄、處罰過輕,在我國目前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遭受嚴重威脅之客觀情勢下,一方面已不足以發揮有效威嚇抑制之功能,一方面與2019年新修正通過之《刑法》外患罪章,無法有效接軌而出現漏洞,有必要進一步修正,致使規範完備、相互接軌,以達有效保護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之目的。
此外,有鑒於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閱聽大眾之深遠影響力以及其對維護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應扮演的積極角色,有必要明確規定其不得以接受指示、委託或通謀合作之方式,為境外敵對勢力或其設立、指定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傳播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虛偽不實訊息,具有意圖故意之違反此規定之負責人,課予刑罰;違反之事業則課予高額罰鍰,必要時得逕予廢止許可並註銷其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