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頻傳,提高刑責修法聲浪不斷,立法院今天(10日)完成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對「凌虐」一詞做出明確定義,在刑責部分,虐兒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僅規定凌虐未滿16歲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並未規範,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進黨團版本,將保護對象擴大至18歲,也明定虐童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至12年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條文中並未對「凌虐」做出定義,今天也增訂定義,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綠委周春米表示,這次修法回應了近年多起的兒虐事件,經過協商後,刑法286條也完成修正,增訂虐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補足犯罪類型適用的不足,充分保障幼童的生命;她也說,除了對凌虐定義,也給凌虐行為明確定義方向,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判斷基礎。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表示,101年修正刑法第286條後,以為可以嚇阻兒虐事件,但過去7年只有14件個案適用,且只有1件判刑確定,因為法條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實務上對「凌虐」判斷非常困難,也因此政院、各黨派委員都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夠修補法案的漏洞。

她指出,感謝各黨團的支持,採納時代力量黨團的建議,把保護的對象修正為18歲以下之人,讓刑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一致,保障兒少更周全,也避免法律適用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