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憲法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導致共諜案件無法以內亂罪或外患罪論處,立法院會今天(7日)通過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未來洩密給中國,可處3年至10有期徒刑,若在戰時洩漏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共諜案頻傳,然而修法前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洩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起修法聲浪。民進黨團今天提出修正動議,不予修正原本《刑法》第103至111條條文,另新增《刑法》第115-1條。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藉由在刑法115條之1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均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將共諜納入的方法,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說,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則只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過輕,因此此次也修正刑法第113條。
刑法113條三讀條文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15條之1,條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