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教師法》初審達成共識,未來可望順利完成修法。唯其中第16條中「教學不力」或「無法勝任工作」的文字及其相關配套,一度引發熱烈討論,而這點正是長期以來,造成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對抗的荒謬立法錯置。

教師在我國的法律制度與現實生活中,其實同時具備兩種身份,一是教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另一則是學校的受僱員工。依《師資培育法》和《教師法》的規定,教師的專業身份係受到嚴格的審查(審定/檢定),而自國家授權下的機關手中取得教師證書,其專業人士身份自毋庸置疑;但是另方面,他的工作機會,卻是透過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才能成為學校的受聘僱員工。

由此來看,教師從事「教學」,所憑恃的是他的教學專業能力,「能」或「不能」,應該由從專業來判斷,這點與醫師、律師無異;但是另方面,教師擔任「工作」,則要看僱主是否滿意他的表現,「做多」「做少」,就要依照勞僱雙方的契約,客觀加以衡量,不是單方面說了算數,這一點和其他受保障的勞工也是一樣的。再來看看「不力」這個用詞,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往往是由權力優勢者來主張,所以只有僱主不滿員工不夠賣力,沒聽說過下屬指責上司不夠努力!相形之下,「無法勝任」的詞義,就比較具有審慎斟酌的意涵,彷彿是第三方自外部所為的客觀評量。

綜合以上,對於教師是否適任教學工作,相對於「教學不力」與「無法勝任工作」的描述,「工作不力」和「無法勝任教學」這一組字詞,比較能夠精確地作為教師分別在「受僱者」以及「專業人士」兩種身份上,所應該接受的評價方式。

換言之,老闆/學校固然可以認定員工/教師「工作不力」,而提議要將其解僱/解聘,但是也要有所本——或依據勞資協議、或按照工作聘約的明文規定,而且還要遵行法律對受僱者工作權保障的規定⋯⋯依現行《教師法》,就是教評會的把關!另一方面,教師作為專業人士,也有可能因能力上的缺失,損及對造、也就是學生的學習權益——這也正是家長團體所關切的——這時候「無法勝任教學」的認定,最好就由以教育相關領域專家為主的機構(專審會),依教學專業的評估來作成建議。

而目前的結果,卻是維持《教師法》現行條文的用詞,並且讓二者均同樣可走專審會流程。如此一來,非但「教學不力」和「無法勝任工作」的用詞對錯焦,還將兩種對應不同權利主體——「學校/僱主」、「學生/家長」——的教師表現評斷機制混在一起,以致於當適用高門檻保障時(教師評審委員會2/3委員出席、2/3委員同意),家長反彈,認為誤人子弟的濫師無法退場、持續為害學子;反之,若通過專審會調查而適用低門檻保障時(1/2委員出席、1/2委員同意),教師團體心生恐慌,害怕校方羅織「無法勝任工作」的欲加之罪,而誓死捍衛工作權。如此錯置的立法邏輯與條文用語,恐將埋下日後校園親師對立的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