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楊男去年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方攔查,且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員警欲強制將帶他回派出所,楊男拒絕並咬傷警察。新北地院法官判定警方非合法執行職務,判楊男無罪。警政署今天表示,員警依法盤查並無不當,是合法執行職務,將建請檢察官上訴。

今天警政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7月31日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凌晨巡邏時,發現楊男未載安全帽騎機車,行車不穩且行跡可疑,有酒後駕車或其他犯罪之嫌,警方進行盤查是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因楊男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員警欲強制將他帶回派出所,卻遭楊男咬傷也被辱罵「三小」,造成員警眼鏡及警用電腦損壞。檢察官以涉嫌妨害公務依法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楊男無罪。

法官依警證詞判斷並非要開單,而是想調查楊男是否酒駕或為通緝犯,且楊男並無酒氣,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不符,雖然楊男傷害警員,但法官認為人民有權拒絕公權力逾權行使,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警政署指出,員警著制服執行公務,代表國家公權力,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是為了預防及發現犯罪,依法盤查並無不當,將建請檢察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