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貯存場約存有10萬桶低階核廢料,擬定搬遷回原產地,但遭到新北、屏東地方政府的反對導致時程延宕,105年原能會認定台電公司在蘭嶼核廢遷移計畫跳票,因此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對此,台電認為,當初建議候選場址早已公告,是因台東、金門政府不辦公投所致,法院認定本件開罰有違行政罰原則,盼台電公司免罰。

原能會主張,貯存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長期未遷移,而台電公司也未能在105年3月底依規定提出最終處置場址,因此於同年7月底依法對台電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對此,台電不滿,認為建議候選場址早已公布,經濟部也已函請台東、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投,但兩地政府並未配合,所以不能將責任歸於台電,台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後認定,台電並沒有地方政府監督權責,本件開罰有違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之行政開罰原則,認為台電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台電公司勝訴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