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拍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為吸引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投資台灣,第一年匯回資金可以享受優惠稅率8%,第二年10%,得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5年,台商若如果針對特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政府將再退回半數稅額,但草案也明定,台商匯回資金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也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該草案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的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到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之目的。

草案規定,台商匯回資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5年,第一年可享受優惠稅率8%,第二年10%,若資金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一半的稅款,也就是優惠稅率變成4%及5%,若未做投資,5年後解除控管,可分3年各提取1/3,或續存專戶賺利息。但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