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1條修正案,嚴格規範違法來台投資的中資,罰鍰上限從60萬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三讀條文明定,對於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金額為12萬元到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規行為的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同時考量中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事,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

對此,陸委會表示,政府歡迎中資來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此次修法對合法中資並無影響,但對於中資違法投資影響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