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台灣法學專家邵子平控訴遭除籍一事,大陸委員會今天表示,邵先生未來應先以大陸人民身分申請許可入境台灣;若不服內政部的處分,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陸委會指出,經瞭解,邵子平先生已取得中國大陸身分,爰內政部於108年3月間依「廢止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註銷其台灣戶籍。

陸委會表示,邵子平先生未來應以中國大陸人民身分依法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入境。倘邵子平先生對內政部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陸委會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兩岸條例即依此授權規範兩岸人民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的特別立法。

陸委會指出,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違反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其在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惟因台灣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陸委會表示,其立法目的係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及避免形成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