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酒駕致死或重傷,行政院會今(28)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未來5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駕者不必一定是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可以殺人罪論處。閣揆蘇貞昌裁示指出,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法務部指出,各地近日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刑法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法草案,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4項條文,即酒駕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最高可處以死刑。

原本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刑,但據政委羅秉成協調各部會後表示,擔心如此修法將違反量刑原則與國際人權兩公約,最後改針對犯罪事實修正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宣示意味濃厚。

蘇貞昌今天也在院會裁示,這些日子來,我們看到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且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我們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我們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我們很期待各方一起努力,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