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違法中資來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中資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可處2500萬元,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或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調整成可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之1,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希望改為5萬到2500萬元,以增加執行彈性,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質疑,我國行政單位經常只開罰罰鍰下限,5萬元下限恐怕不具嚇阻力,因此應該要提高罰則,最後會中陸委會也同意以12萬元到2500萬元作為罰鍰範圍。
另外,若中資違反相關轉投資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至25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投資人的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6萬至250萬罰鍰。
法條也指出,違反相關規定,但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依各該項規定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至於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同法第93條之4條文草案,希望對借名、隱匿身分之中資科以刑責,可對行為人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各黨團並無共識,委員會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