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件,日前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一審所指「企業家贊助」具體內容不詳,仍有重新釐清之必要,今(21)日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李全教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2017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半、褫奪公權5年;最高院首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維持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再度發回更審,為本案第二次發回。

更一審判決指出,李全教自民國103年中確定參選改制後台南市第2屆市議員起,便與曾擔任他立法委員時的助理卓華民等人謀議提早進行議長賄選活動。李全教等人涉嫌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賄賂及不正利益為條件,換取谷暮‧哈就在議長選舉時投票給李全教,但遭谷暮‧哈就婉拒。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指出,更一審內容指「企業家贊助」的具體內容不詳,無從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而認有對價關係存在;另外,原審對於「企業家贊助、捐獻」究竟是「賄賂」還是「不正利益」,認定與說明之間彼此矛盾,因此將全案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