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今(15日)表示,若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積欠的國民年金保費,只要累積欠費達新台幣 3 千元以上,並且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總和於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即可向勞保局提出分期繳納的申請。
勞保局指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如果有欠費未繳清,勞保局將會暫停給付,而若民眾無力一次繳納積欠的國民年金保費,且應繳總額達新台幣 3,000 元以上、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於 50 萬元以下,即可向勞保局提出分期繳納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每月準時繳納分期保費,就可請領相關的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分期繳納以 1 個月為 1 期,最多以 40 期為限,各期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 元,申請分期繳納後,每期都須按期限繳納,如有任 1 期未依限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領取年金給付者,勞保局會停止核發,另已申請且經核准分期繳納的保險費,不得再次申請分期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年滿 65 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只要欠費在 3000 元以上即可申請分期,不受個人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 50 萬元以下之限制,且前 3 期繳納金額,將以前 3 個月欠繳的保險費計算,舉例來說,A 前 3 個月的每月欠繳保險費為 674 元,辦理分期後的前 3 個月,都只需繳納 67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