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15)日就國人凌友詩擔任中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共政協)第13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已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不得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1案,依該法第90條第3款規定,裁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依據中共政協網站刊登的委員名單顯示,凌友詩是以人民團體「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代表身分,出任中共政協第13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且在今年3月11日全國委員會第2次會議第4次全體會議中發表演說,違反「兩岸條例」事證明確。

依據兩岸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其成員,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內政部查證,凌友詩目前仍保有我國戶籍及國籍,適用兩岸條例規定。

另外,考量凌友詩所任職務屬中共全國性政治機關,於大陸地區具高度影響力,且其在中共政協第13屆全國委員會第2次會議第4次全體會議公開發表配合中共統戰言論,極其不當,故處以法定最高額之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