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7)日部務會報通過「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開放民眾在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核發國籍證明或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等案件時,得以當地幣直接繳納規費,省去換成美金的流程,大幅減輕須奔波往返銀行或換匯站帶來的不便及困擾。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國籍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僅得使用美金或日幣繳納相關規費,民眾須在當地銀行或民間換匯站購買美金現鈔,再到我國駐外機構申辦國籍案件。這次修正主要增訂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得依當地幣值收取國籍規費,無須先行兌換美金現鈔,避免換匯困擾。

另為反映外幣匯率浮動,這次修法同時檢討調整美金收費數額,在國外申請喪失國籍,由美金47元調整為50元;核發國籍證明、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由美金41元調整為45元。而為了加強防制洗錢作業並符合實際效益,一併刪除以日幣或光票繳納規費的規定。該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