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7)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即時予以下架及移除,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之權益。若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可適用於2020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正草案增列在5日至28日不等之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但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對於選舉日前3個月至投票日止,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受理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補充指出,這次修法是為了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內政部強調,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裁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的義務。縱使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廣告經法院認定屬於不實,也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處罰。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可適用於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最後,內政部也提醒,現行兩項選舉罷免法已規定,在選舉期間,任何人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刑事責任,將由檢警司法機關依上開散布不實文宣罪予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