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九天連假將至,勞動部表示,除夕至初三「春節期間」均屬「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且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已明定除夕到初三(2月4日至7日)均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若明天民間企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補班,則明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19日成為上班日,2月8日則成為休息日;如果雇主再有徵得勞工於2月8日工作,則應比照休息日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