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或開車上路發生小擦撞,究竟該與對方私下和解,還是堅持「有憑有據」再賠比較好?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中 PO 文,表示自己騎機車鑽車時,不小心擦撞到一台轎車,原本車主要求賠 6000 元私了,但他堅持要對方「有收據再談」,結果看到收據之後反而超傻眼,直呼:「這是不是欺負人?」

原 PO 表示,自己日前騎車鑽車時,不小心擦撞到一台 Lexus ES350 汽車,對方當下要他賠 6000 元私了就可,但他卻不接受車主的提議,堅持「有收據再談!」結果車主回去估價後後出示估價單,讓他看了好傻眼,全部加一加竟然要價 3 萬!

仔細看估價單,上頭寫滿了更換零件項目,足足有 17 項,包括右車外後視鏡、右前車門檻板飾板、右前車門外把手、烤漆等,加一加共 3 萬 526 元,是原本 6000 元的 5 倍!

不過後來有網友發現,其實這名原 PO 網友並非機車騎士,而是被撞的車主本人;他坦承自己是反串發文,說原本想向對方求償 6000 元,最後則是乾脆找車廠把 2 條凹痕板金跟受損處烤漆,至於 3 萬元則是零件全拆再噴漆。他表示,因為這名騎士實在是「蠻皮的」,不僅拖了一周還要求明細,自己也只好成全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