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黨主席郁慕明從2003年起,連續擔任8屆主席,前立委謝啟大以郁慕明違反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的規定,主張郁慕明2016年6月當選黨主席無效之訴。一審敗訴後,謝啟大不服提出上訴,並追加新黨為被告,同時也變更起訴為「確認郁慕明與新黨間黨主席委任關係不存在」,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謝啟大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謝啟大前年因為黨費爭議失去角逐黨主席的資格,謝啟大後來提告,表示郁慕明操控新黨全委會、全代會和廉勤會,使新黨成為一人專制體制。而且郁慕明2007年黨主席任期屆滿前,主導修改黨章,排除黨主席連任僅限一次的規定,使自己得以一再連任,已明顯違反人民團體法,當選黨主席應屬無效。
一審的時候,法官認為政黨領導人是否輪替更換,屬於政黨自治權限範圍,雖然謝啟大提出郁慕明變更黨章、阻擋參選權利等,但法官也認定這屬於內部自治事項,應該循黨內規章體制救濟,所以判決謝啟大敗訴。
這次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人民團體法第20條雖然規定人民團體理事長連任以1次為限,但同法第49條另外規定,政治團體選任職員的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章程中另行訂定。而根據新黨黨章,「本黨設黨主席1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當選票數需達投票人數2分之1以上,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但經全代會3分之2以上出席,3分之2議決同意,不受此限。」法官因此認為黨主席的任期依該黨黨章決定,不受人團法的限制。
高院認為郁慕明連任第8屆黨主席未違反人團法,選舉方式也沒有違反該黨規定,因此判謝啟大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