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教育部長葉俊榮去年12月24日同意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校長候選人之一的電機系教授胡瑞北,隔天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防止管中閔上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今(4)天裁定,駁回吳瑞北聲請,但全案可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吳瑞北以管中閔在臺灣大哥大兼職擔任獨立董事,而該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蔡明興則為遴委會委員,2人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且未經揭露,遴委會之組成及其程序未符正當行政程序,於107年5月4日具函要求臺大重啟遴選程序,然臺大並未辦理。同年9月17日,吳瑞北再以函文請臺大促請遴委會儘速召開正式會議,並先議決蔡明興遴選委員應迴避或解除職務,再繼續相關程序。隨後吳在12月25日即提出聲請假處分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瑞北參與臺大校長遴選,且經第一階段選出為8名候選人之一,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具有「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之主觀公權利,對於遴選程序之公正進行,自可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諸「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請求權,提起本案訴訟,可認具當事人適格而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爭議。此外,教育部於107年12月25日函發文臺大,並獲回覆將於108年1月8日就任交接,則吳瑞北爭議中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亦可認為有重大變動之急迫危險。

不過法官經開庭聽取兩造的言詞陳述,也發函向臺大徵詢意見後,權衡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所涉各方公私利益,認為吳瑞北請求維持「教育部已經同意聘任、但管中閔未獲聘任」之現狀,尚難通過必要性審查,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外,吳瑞北另於107年12月28日具狀提出「備位聲明」,請求停止教育部107年12月25日函之執行。法管認為本件假處分聲請案之繫屬,與吳瑞北前一份函文是同日發生,吳瑞北並無就該函提起訴願後另案聲請停止執行之餘裕,固為事實,然本件吳並非該函文之受文者,且未對該函文提起訴願,則聲請人另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客觀上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要件仍有未合,所以認定吳另以「備位聲明」請求,於本件裁定結果,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