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方式提出質疑,王美玉表示,檢察機關一貫的偵辦方式存有疑慮,即雖然檢方認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實、犯罪行為人未明的時候,就先將嫌疑人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到案,且若有證人未到場,就會直接拘提,其實就形同逮捕「被告」。監察院今(14)發出公文表示,經審核後通過糾正案,認定此種偵辦方式嚴重影響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請法務部檢討改善。

監察院表示,檢方在犯罪事實、嫌疑人未明的時候,就預立傳票、拘票與搜索票,以三票齊發的方式,將嫌疑人以「證人」身分拘提,同時還可以「不准許」證人離開,不受憲法第8條,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的限制,此舉已經嚴重影響嫌疑人的受憲法保障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檢察機關以此種方式拘提嫌疑人,其實與「被告」之間已無太大差別。

監察院說,案件關係人的認定都是由檢方主導,將嫌疑人以其他形式拘提到案,已經不符合法院的公平原則,而且向法務部調閱相關卷證並詢問相關法務部主管後,發現這並非單一個案,因此希望法務部能夠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