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包宗和與仉桂美今(1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認為教育部日前處理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校長遴選案,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最終決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台大校長人選至今仍懸而未決,藍綠監委各有攻防,蔡系監委高涌誠、張武修今年8月中旬召開記者會,認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獲台大核准兼職前,出席台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通過糾正教育部與台大;馬系監委包宗和與仉桂美隨即也立案調查,今天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後,通過其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

包宗和提出兩點調查重點,首先他說,大學自治為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範圍,教育部職掌全國教育業務,負責高等教育政策的規劃,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權的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的思維,顯有未當。

包宗和接著說,大學法94年修正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迄今,僅台大今年1月10日函報管中閔教授當選1案,由教育部退請重新辦理,指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不過,先前處理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卻稱應優先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所定的迴避規範。

仉桂美進一步指出,大學法針對校長遴選是特別法,從過去大學校長遴選,盡量不碰個案,但很明顯標準不同,A校(暗指陽明大學)引用大學法,她擔心是空前絕後的唯一一案,此案有法制上嚴重意義,不能開大學自治倒車。

仉桂美說,教育部對不同大學適用不同法律,是否涉及恣意濫權,必須對外交代清楚,法理上要有立論,否則就叫做違反經驗法則、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