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童姓男子遭起訴施用二級毒品罪,他坦承吸毒但辯稱被員警逼迫驗尿。士院審理後認定,員警採尿程序不合法,驗尿報告無證據能力,本案只有自白而無其他證據,日前判決童男無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童姓男子去年11月遭警方持搜索票搜索住處,隨後被帶回派出所採集尿液,尿檢報告顯示童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而遭檢察官起訴。

童姓男子坦承,在遭員警搜索前幾天確實曾吸食毒品,但警方搜索當天沒有扣到任何東西,到警察局後就強迫他採尿,他雖反應不要採尿,但員警說無論如何就是要採尿,他才簽名。

承辦員警到庭證稱是童姓男子自願接受採尿,但承審法官勘驗警詢筆錄光碟發現,童姓男子明確表示不要自願接受採尿,員警還回稱「不行」,童男也出言質疑員警為何沒查扣東西卻要驗尿。

法官認為,童男在勘察採證同意書上簽名,但隨後製作筆錄仍一再爭執採尿過程,並考量童男當時一人獨自面對員警要求配合採尿的壓力,實在難以認定員警曾給童男基於意願決定是否採尿的餘地,認定童男非出於自願同意採集尿液。

判決書指出,童男並非遭拘提或逮捕到案,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強制採集規定。

此外,童男雖屬毒品調驗人口,但員警只能在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拒驗之後,經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強制採驗,但員警坦承不清楚童男是否為毒品人口,也沒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違法。

判決書也指出,吸毒者施用毒品後,其毛髮、尿液數日內都能被驗出毒品成分,本案並無保全證據的急迫性,員警可發通知請童男到場接受調查,並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但警方捨此不為,以違反法定程序方式要求童男配合無義務之事。

法官認為,為免公務員日後不循法定程序,動輒恣意採證,使法定程序形同具文導致侵害人權等嚴重後果,審酌人權保障、公共利益維護、法益權衡原則,認定尿檢結果不得作為證據。

判決最後提到,尿檢報告因採集程序違法而無證據能力,在全案只有被告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自白真實性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不足,判決無罪,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