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今(12)天表示,根據選罷法第53條規定,投票前10天不能發布民調,否則依據同法110條第5項規定,將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明天(13日)將是選前可以公布民調的最後一天,連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都在禁止之列。

中選會指出,年底九合一選舉於24日投開票,依選罷法規定推算,自14日凌晨零時起至24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

陳朝建表示,根據選罷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並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的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據同法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陳朝建強調,有關競助選及宣傳活動的限制,依選罷法規範,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日從事競助選活動,另由於公投法修正是今年初施行的,但中選 會已開會決議任何人也不能在禁制區範圍內從事任何宣傳,至於禁制區以外,固然可以宣傳公投活動,或是其他活動,但仍須與選罷法一併適用,也就是說,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分不能從事含公投宣傳在內的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在投票日當天雖可從事公投宣傳或其他活動(於禁制區外),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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