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長黃健庭13年前在立委任期期間被控收藥商200多萬元賄賂,為藥商遊說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採購特定藥品。一、二審均認定黃健庭貪污罪不成立,僅依《商業會計法》等罪各判刑6月、5月。今(18)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税捐稽徵法》合併判黃健庭5月徒刑,貪污部分仍判無罪,居間牽線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則被依幫助逃漏稅捐罪判刑5月,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2005年擔任黃健庭於立委期間透過不支薪國會助理張瑞伯(52歲)牽線,以立委職權為美時製藥、派頓製藥與羿盛企業等藥商遊說相關單位採購特定藥品、更改藥名或調高健保給付價格,以此向藥商收賄共200多萬元,涉犯職務收賄等罪嫌,檢方憑此向法院分別求刑黃、張兩人各10年及9年。

本案纏訟12年,審判長表示「已經是老案子了」,有些訴訟延滯的原因不能歸責於被告,適用速審法。

原審和高院前審都認為黃、張沒有圖利美時公司的情形,不構成貪汙要件,但黃仍被認定犯商會法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最高法院認為,依高院前審認定的事實,黃、張另共犯商會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與歷經兩次認定無罪的貪污部分一併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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