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將他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長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被國稅局認定贈與7億餘元,要求應繳贈與稅3.4億元。趙藤雄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認定確屬贈與行為,應繳贈與稅,但認為被認定贈與日的收盤價、贈與總額有疑義,撤銷原處分,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今(12日)將全案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遠雄國際投資於2007年3月9日經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身為董事長的趙藤雄可以認購達380萬股的新股,但他放棄新股的認購權,轉而由長子趙文嘉、次子趙信清於2007年4月9日認購。國稅局調查認為,趙藤雄是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的新股認購權給兩個兒子,涉及贈與情事,應繳納贈與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國稅局應參考遺贈稅法第10條第1項的「時價」規定,重新做處分。國稅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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