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地政司今(4)日下午在部務會報中報告「訪查中資來台取得不動產使用情形」,目前經內政部列管已完成移轉登記的案件中,自然人計有351件,法人則有17件,合計368件。對此,部長徐國勇表示,開放中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是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以提升台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但並不樂見中資來台有炒作市場、影響社會安定或致生國安上的疑慮,因此,將持續透過事前嚴謹審核、事後追蹤管制的措施,有效落實管理中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案件。

內政部表示,中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採許可制,均依內政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由申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審查通過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前經內政部列管已完成移轉登記的案件中,自然人計有351件,法人則有17件,合計368件。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依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另大陸地區法人,如為供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及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內政部指出,為進一步強化中資取得不動產後的管理實效,已於去年6月9日修正發布許可辦法,增訂第17條第1項規定,中資取得之不動產,如經查察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情形者,內政部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於1年內移轉,逾期不移轉者,將逕為標售。

內政部強調,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半年清查轄內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案件之登記情形及實際使用狀況。經彙整最近一次(107年上半年)實地訪查結果,其中使用情形符合使用用途者占總件數比例98.37%,有6件未符合許可使用目的,如經後續行政程序認確屬違規,均將依法廢止許可。另外,自去年6月9日至今,已依許可辦法廢止5件許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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