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化巿長溫國銘因利衝法遭罰新台幣500萬元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更一審認定,溫男違法情節重大,使女兒獲利逾1790萬元,開罰500萬元合理,判溫敗訴,還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更一審判決指出,溫國銘在彰化市長任內,在其女所有土地旁,施作「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及其子所有土地旁施作「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路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使其子女的土地價值提升,遭監察院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新台幣500萬元、100萬元。

溫國銘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年5月認定「建寶里工程」遭罰100萬元部分,開罰有理,判溫國銘敗訴確定,另將「阿夷里工程」遭罰5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

溫國銘主張,工程起因於民眾陳請,施作結果若有利於公眾,本屬公共利益、反射利益,他並沒有因工程完工受有任何實質利益,且工程所涉刑事案件已獲無罪確定,「阿夷里工程」部分遭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500萬元,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溫國銘擔任彰化巿長前,從事土地買賣20多年,擔任巿長後,接連三件以相類似手法使關係人(子女)名下土地價值提升,「阿夷里工程」部分,女兒持有土地短短3年即獲利逾1790萬元,溫國銘違法情節重大,開罰法定最高罰鍰500萬元合理,判他敗訴,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