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歷經6年多纏訟,最高法院先針對1580萬元來源不明財產的部分,判林益世2年徒刑確定。台北地檢署今(28)上午發監執行。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暗中協助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受陳給的6300萬元賄款。林卸任立委後再向陳索賄8300萬元談續約未果,陳啟祥對媒體爆料,檢方依貪汙罪等起訴林。

此案由特偵組偵結起訴,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全案共分為3部份,一是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取得契約;二是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三是1580萬元的不明來源財產。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歷經2年審理,今天做出判決,關於財產來源不明,認同二審見解,維持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至於林益世親人涉案部份,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遭控洗錢,無罪確定。另外,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在住處陽台焚燒95萬元美金,另把1200萬元台幣鈔票用磚塊綑綁後藏入水池,高院依湮滅證據等罪判5月徒刑定讞。

林益世戶籍在高雄,原應由高雄地檢署執行,但因妻子彭愛佳住台北,林益世向檢方表示,希望北上服刑方便妻子探監,改由北檢執行科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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