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如新華茂台灣分公司及多名直銷商、主管,被控未經核准從香港輸入一萬套「BodySpa機」。一審判被告無罪,全案經上訴今天遭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不得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BodySpa機是如新香港分公司於民國101年大中華區域大會時,在香港經銷、販售的如新產品,非屬香港居民的BodySpa機訂購者,均須至香港向如新香港分公司提領BodySpa機。

不過,起訴書泛指,陳姓被告等人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分批將一萬餘套BodySpa機輸入台灣,但對於這些機器究竟分別是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種輸入方式、各輸入多少數量、最終通過何處海關而輸入台灣等重要情節,及基本構成要件事實,一概付之闕如,全屬不明。

此外,檢察官並未能提出這些機器於101年6月間的「101年大中華區域大會」後,事實上有由陳姓被告等人輸入台灣的報關資料或海關搜索筆錄、扣押收據等類似證據,復欠缺這些機器於「101年大中華區域大會」後有入境台灣流通的積極證明。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藥事法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U SKIN亞洲區域總裁姜惠琳等31名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