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部落日前發表聲明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前文化園區管理局)在今年8月1日原住民日「南島民族論壇」的開幕典禮中,未經奇美部落授權同意,即由其舞者逕行穿著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飾,表演Ciopihay階級之Pawali祭歌與舞蹈,此舉已嚴重侵害奇美部落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要求立刻補辦請求奇美部落授權同意事宜,並對違法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依相關侵權規定辦理。對此,文發中心今(8)日傍晚透過原民會回應指出,該中心主任曾智勇昨日已親自致電請奇美部落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代理人鄭志貴代為向部落族人說明溝通,並發表三點聲明。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是於2007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2015年1月子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實施辦法」公告後,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制度已正式實施。奇美部落聲明指出,依該條例第10條,今年4 月已獲獲原民會認定登記並公告取得Ciopihay階級服飾與Pawali祭歌、舞蹈之智慧創作財產權與智慧創作人格權專用的奇美部落,不但有權禁止他人割裂變更其內容形式,且未經奇美部落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加以使用收益。違反者除依同法第17條由奇美部落請求排除外,尚得依第18條要求賠償所受損害,最高額度可至新台幣六百萬元。

文發中心今天則透過原民會以下列三點聲明回應:

一、 原住民族樂舞是原住民族群的歷史文化、祭儀傳統智慧、部落生活倫理與社會場域的縮影,是整體文化體現的載體。中心肩負傳承與推廣使命,而部落是母體文化之所在,爰以虔敬嚴謹的態度至各部落辦理田野調查、採集與訪問,每一齣舞碼之編製,務求以尊重部落為至高原則,方轉化為節目公開展演推廣於全世界,成為台灣保存原住民族樂舞音樂與舞蹈最豐富的文化場域,致力成為國內外認識台灣各族樂舞最重要的窗口與媒介。

二、 阿美族奇美部落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稱當日展演之Ciopihay階級之Pawali祭歌與舞蹈,係屬該中心於民國86年編製傳統樂舞-阿美篇之內容。該支樂舞在創作初期係透過部落調查,展演服裝並委託族人製作、首演時亦邀請部落20餘人共襄盛舉,給予意見修正後再演出等方式,祈以傳達樂舞核心精神與文化。於民國87年首演經過20餘年至今,均以「非商業,秉持傳承與促進各界正確認知原住民族樂舞文化」為理念進行各場演出,並明確揭示展演之族別、部落別、樂舞意涵,皆以尊重部落主體性為前提。

三、該案既由阿美族奇美部落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發出聲明,表示部落內部對此場演出有更深切的期許與不同的視角,為體現尊重部落主體性之精神,近日將由該中心主任曾智勇親赴奇美部落說明,力求在尊重部落觀感與法規認知上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