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27)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宗教財團法人確定排除在此法適用範圍,另定專法規範,先前法務部建議訂定「五年日出條款」,最終未被採納,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3年內可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俗稱買回機制。本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實施。

三讀條文明定,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兩大類,俗稱公辦與民辦,原則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

至於朝野黨團討論甚深的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在野黨立委強烈反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召開完黨團大會後,定調宗教財團法人排除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另以法律定之,專法定出來之前,以《民法》處理,也未訂定日出條款。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指的是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

至於國民黨強烈反對的「接收日產條款」,最終也確定納入,三讀條文明定,1945年8月15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將推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未來受影響的有台灣糖業協會、台灣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等財團法人。

關於曾經由政府捐助成立、後期因民間捐贈提高,而轉為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三讀條文也明定,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時,而未能達成社會公義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的情事,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政府管理。

不過,農田水利會已經改成公務機關,因此不算在《財團法人法》規範內,而首當其衝的恐是蔣經國基金會,以及前副總統蕭萬長成立的「財團法人中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