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年2月獨派青年前往慈湖陵寢潑漆後,遭警方拘提、逮捕,並對被告濫權使用手銬、強取指紋、禁止聯繫律師一事,監委陳師孟、高涌誠兩人已針對此案偵察程序所涉違失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指出,程序正義之重要性不亞於實體正義,缺少程序正義的執法過程,不只易致生冤抑,本質上也已侵害人權;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為國家強制力行使對象,往往處於武器與資訊不對等的地位,較難即時保障自己的權利,難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因此執法機關是否及如何貫徹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的一大課題。

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進一步指出,憲法第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4582號闡明國家權力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且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7號亦蘊含偵查中辯護權之重要性;本件警方執行拘提時,其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而有不當?有無濫權上銬、威嚇被告或強取指紋之違法?又於偵查程序中,有無不當限制被告聯繫親友或妨礙被告辯護權?有無違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情事?相關問題將進一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