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今(7)日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有新的裁罰制度!若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宣稱醫療效果甚至損害身體健康、致死,違規廣告累犯,將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再次違規業者則可能會處以停業或歇業、廢止登記事項,並明定情節重大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食藥署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例如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錯誤認知(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400萬元罰鍰。

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產品銷售金額總計達一千萬元以上或導致人體健康危害,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若違規產品銷售金額總計達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致人於死,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另外,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