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8)日針對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決議通過發布新聞稿。關於「是否同意民法應限定一男一女」、「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等案經補正後,決議合於規定,已無抵觸釋字748號意旨。

中選會指出,安定力量聯盟秘書長游信義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經決議後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經3月9日舉辦聽證,原有「是否同意民法應限定一男一女」之公投主文及理由,因有牴觸上開意旨之慮,經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後,提案人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經中選會審認補正後,已無抵觸釋字748號意旨。

中選會補充,上開提案經連署成案,交付公民投票,無論投票結果如何,相同性別之二人仍可行使上開解釋中的婚姻自由。

至於另一提案「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中選會認為理由書明白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即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中選會也補充,至於「是否同意不得對國中小學生施行同志教育」一案,經3月14日舉辦聽證,由於先前聽證程序中所討論本案是否牴觸平等權、其他基本權或比例原則一節,因正反意見兼有,尚無一致性之意見,委員會依公投提案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在有疑問時作成有利於公投提案人之認定。若本案經公投通過,同性兒童或其父母認為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仍得依釋字748解釋意旨尋求司法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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