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國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系統自103年啟用後,通行費收入雖略有成長,然欠費餘額由102年底至105年底卻呈快速累增」等情一案,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於本(17)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峰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交通部督促高公局改善清理欠費作為,並要求交通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處高公局欠費清理之人力問題。

監委陳小紅、林雅峰指出,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及高公局後,認定高公局有以下缺失,提請交通部督促改善:

一、我國於103年初開始實施國道電子計程收費,迄今已逾4載,惟103年至106年間,各年度通行費欠費金額及占應收通行費之比率如下:103年為0.93億元及0.44%、104年為1.33億元及0.59%、105年為1.85億元及0.79%,106年為5.66億元及2.39%,欠費金額及占應收通行費的比率均逐年上升。前揭103年至106年間之欠費數據,即使扣除106年度欠費案件金額(因該年底11月及12月欠費案尚處於追繳『未逾清償期』之階段),103年至105年間,總欠費金額仍高達4.11億元,相較審計部查核發現累積欠費金額(迄105年9月底)的3.59億餘元,仍持續攀升,突顯高公局清理欠費作業有再精進之空間。

二、我國高速公路自95年起試行電子計次收費,因用路人使用國道電子收費設備時,預先儲值不足,已出現通行費欠費案件,惟高公局卻遲至99年始辦理計次收費欠費案件之送請强制執行作業,迄105年方完成全部計次收費階段欠費應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之作業。另直至106年始辦理移送103年及104年計程收費欠費金額5,000元以上案件,顯見該局辦理移送執行作業確有延宕。而高公局移送作法,係以年度別歸戶欠費人後再分次移送,並未將高額欠費人列為重點管制對象,致渠等欠費餘額持續累積,不利通行費欠費債權之追繳。高公局允宜建立機制,儘速移送慣性欠費人之案件,以遏止渠等不良行為,避免日後追討無著,徒增國庫損失。

三、高公局98年12月間訂定「通行費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要點」,疏未徵詢「規費法」主管機關財政部之意見,復未考量欠繳健康保險費者多數為弱勢族群,與高速公路通行費欠費者之本質有異,竟據以訂定汽車所有人累計通行費欠費金額達7,500元以上者始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嗣於104年5月間雖依法務部及財政部之意見,參照財政部稅捐與規費免送强制執行標準,修正前揭要點,將欠費金額逾300元之案件即移送強制執行,然已導致95年至98年高速公路通行費欠費金額逾300元而小於7,500元之案件近8萬件、金額達320萬餘元,因未於法定5年期限內移送强制執行而註銷,造成國庫損失。

四、高公局為確認通行費欠費追討對象,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於寄發欠費催繳通知前,先以車輛牌照號碼連線監理機關,取得車籍相關資料以明車輛狀態。惟連線查詢案件,發生同日辦理車牌註銷後再重領新車牌之車輛與同日登記失竊後再登記尋獲之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所產生之通行費欠費案件,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所得監理系統回復之資訊分別為「疑似偽變造」及「車輛失竊」狀態,導致高公局先將前揭通行費予以註銷或轉列呆帳;為免類似事件重演,前揭問題確有改進必要。

五、監委調查時發現:「欠費原因之一,係出於很多民眾就是不願繳費,在欠費的資料庫裏就有固定名單」因此為提升高公局清理國道通行費欠費作業成效,建議交通部考量推動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將積欠一定金額以上國道通行費案件,納入不得辦理車輛異動作業之範圍,以免國道通行費欠費餘額及清理成本持續昇高。

六、台灣是第一個將高速公路網全面採用電子收費並將人工計次全面轉換為計程ETC的國家,目前計程收費路網總長度達926公里,高踞世界首位,藉由前揭作法讓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不需於收費站停留等待,而提高行車效率之措施,已獲國際肯認。監委同時指出高公局原收費站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員 (工) 因配合全面實施電子計程收費,於收費站裁撤後,在高公局組織再造前以任務編組方式,配合辦理因電子收費衍生之新型態相關業務。

然渠等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出缺不補方式列管,在計程收費後車輛數增加及因應強制執行門檻調整,移送案件數相較計次收費階段增加達20倍以上 (以101年及102年計次收費階段為例約10萬個案件數,至103年及104年計程收費階段已成長為近300萬個案件。),倘前述人力持續減少,恐有影響高公局清理通行費欠費案件效率之虞。爰交通部允宜考量該局辦理清理欠費案件之實需,積極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處解決該局清欠人員離補問題,以免欠費金額持續攀升,損及國庫權益,並維護高速公路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