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電廠與瑞芳保育區爭議,環保署長李應元說,環評變更申請所涉保育區等爭點,在審查過程已釐清,並經各主管機關確認,待資料補正後,將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長劉和然10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北市府民國103年在深澳灣附近公告畫設「瑞芳保育區」,依內政部相關規定,都不得任意開發;台電開發深澳發電廠應先協調,確認保育區爭議處理完成後,再作環差審議,而不是先通過環差後,再以此逼迫新北市府同意調整保育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將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專案報告「深澳發電廠內保育區範圍劃定及環評爭議」並備質詢。

根據環保署送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李應元指出,「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經環保署在95年審查有條件通過,經濟部106年轉送環保署審查「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依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李應元說,環差分析報告的審查標的是變更前、後差異分析,並在3月14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

李應元表示,至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議題不是環保署主管法規的爭點,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時,就要求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表示,將依漁業法規定辦理。

他說,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過程,農委會漁業署沒有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沒有以該地區公告為「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訴求,提出不得興建堤防及相關適法性疑義;環保署辦理本案環評審查過程,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的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另外,李應元說,內政部營建署在專案小組初審提出本案具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疑義,台電在初審會議中,回應後續會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另提出申請程序等答覆,經內政部確認後,表示「原則無意見」。

李應元表示,因此本案環評變更申請所涉「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不屬環保署主管法規爭點,都在審查過程釐清討論,且經法規主管機關確認。

李應元說,台電後續應就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意見補充修正資料,再提到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報告確認,屆時將請經濟部說明西元2025年台灣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的逐年配比,並在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待相關單位補正說明完備後,環保署才能作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