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基金會日前到監察院陳情「蕭明岳案」,認為蕭明岳遭郭姓偵訊證人疑似以誘導、利誘之不正方法說詞勾串陷害,法院只依共犯證詞就認定蕭明岳有罪,希望聲請再審。對此,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今(30)日申請自動調查。

司改會表示,西元2011年5名共犯遭台中地方法院以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徒刑。5人不服判決提上訴,並在上訴期間偵訊時向檢察官供出犯罪主謀為蕭明岳,法院便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司改會認為審理過程有重大違失,蕭明岳案是徹底的冤錯案。

高涌誠、王美玉表示,台灣為民主法治國家,法治國原則內涵包含偵審機關依法偵查、裁判;將進一步調查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時是否以誘導、減刑利誘等不正方法訊問共犯以取得對蕭明岳不利證詞?是否以共犯不利陳述作為認定蕭明岳有罪唯一證據?是否僅以共同被告歷次偵審所述互核虛實,即以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認定蕭明岳有罪等。

監委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權利義務涉訟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的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且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應假定無罪,這個案件中,共犯證詞是否確具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基礎、有無輔以監聽譯文等各項補強證據,卷內證據是否足以使法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等,審理程序的合法性似非無疑,須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