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中市原住民自治區和平區的民選區長林建堂(國民黨籍),被以賣官籌錢選舉遭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市政府民政局表示,台中地檢署是以瀆職罪準受賄罪起訴林,市府堅持廉能,並尊重司法,盼毋枉毋縱。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一審判處有期徒刑,或羈押或通緝者,市府依法立即停止其職務。

台中市府民政局指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和平區成為台中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區,並於2014年12月25日由和平區區民選舉區長。對於民選區長涉貪,市府盼司法機關毋枉毋縱,貫徹廉能標準;另一方面,市府也將持續協助和平區推動各項施政,確保區民的權益不受影響。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指出,63歲台中市和平區區長林建堂,在民國103年3月間競選時為籌措競選經費,向王男表示若願意出資新台幣20萬元,待當選後願意聘王男擔任機要秘書。王男因兒子當時正逢求職,允諾林建堂的提議,3月16日先向胞姊借款20萬元,並預擬一張承諾書,18日林建堂到王男住處,拿取20萬元現金賄款,並當場簽下收據與承諾書。

林建堂同年11月29日當選後,在12月上旬與和平區公所徐姓人事室主任洽談人事及交接事宜,便表明要任用王男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待林建堂上任後隨即批准派令。

林建堂向檢方否認收受賄絡,辯稱20萬元屬借貸關係,但檢察官提出雙方簽署的收據上記載為合夥共同基金,林建堂改稱有可能是小額贊助,要回去找贊助收據才知道,如果是借貸他願意還這筆錢。

不過對於林建堂的供詞,檢察官並不採信反而認為,被告說法卸責、不足採信,且為求當選利用公職交換私利,今天依瀆職罪嫌將林建堂起訴;王男行賄時,因對方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