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5) 日審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結果包括行政院與立委總計提出了多達12個草案版本;其中受到爭議的偏鄉老師要綁約六年限制,委員會決議,未來分發到偏遠學校公費生、專為偏遠學校辦理的教師甄選錄取者(專聘教師),必須綁約6年,才能介聘到非偏遠學校服務。

立委張廖萬堅表示,過去各縣市偏遠地區教師缺額都由代理教師補足,但很不穩定,各縣市的規定不一;新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規定特聘教師一次聘用兩年,屆滿聘用六年表現優異者,得直接續聘六年,這些特聘教師表現優異者,可以考正式老師,並給予加分鼓勵。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25)日審議該條例草案,並完成第1至7條之審議,重點有:
一、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定義部分,經綜合考量影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不足之因素,計有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等,爰以前開面向作為界定偏遠地區學校之範疇。另達成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及定期檢討認定標準之共識,爰於條例中明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3年檢討1次,同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開標準認定偏遠地區學校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公告。
二、 有關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部分,採取以下積極措施以降低教師流動率:
(一) 對於透過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錄取者,應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育嬰或徵服兵役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才能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減緩正式教師之流動率。
(二) 各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一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學校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透由在地人回鄉服務減緩流動率。
(三) 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得控留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公開甄選專聘教師,聘期每次最長二年,服務成績優良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為提升專長授課,協助具教師證書之專聘教師,取得第二專長,對未具教師資格者,協助其取得參加教師檢定之資格,同時也提供誘因讓專聘教師得以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