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軍士官江國慶冤死案,高等法院今(16)日宣判,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判決陳肇敏等六人應賠償空軍近6000萬元。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是陳肇敏及柯仲慶,各賠1474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江國慶民國85年被認定姦殺五歲女童,遭刑求逼供自白,86年槍決冤死。軍事法院100年9月再審,發現真兇另有其人,改判江國慶無罪,全案沉冤15年才得以平反。軍方賠償家屬1億300萬多元後,再向違法取供的陳肇敏等六人求償8400萬元。

北院認為,當時是因為江國慶的自白、廁所內的衛生紙、軍褲上的血跡、兇刀等,才被判有罪。但衛生紙僅可以證明江國慶曾在現場,無法證明他姦殺;軍褲上也無江國慶的血跡反應及被害人的DNA,由此可知自白與事實不符。於是北院認為當時是陳肇敏、柯仲慶等人刑求逼迫江國慶才取得自白。

北院一審時判賠名單包括陳肇敏、柯仲慶、曹嘉生、何祖耀和繼承李植人財產的兩名子女。國防部均上訴高等法院,經3年審理,今 (16) 日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