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最怕遇到一種情況,車子已轉賣給別人,但因為買方不願意辦理過辦過戶手續,導致繼續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這時該怎麼辦呢?
屏東縣稅務局解釋,一般來說車輛轉讓後,如果新車主沒有辦理過戶情況下,因監理機關的車主資料仍為原車主,所以使用牌照稅及相關違章裁罰案件仍會以原車主為納稅人。
為確保原車主自身權益,原車主可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則以刊登報紙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然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則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並檢附存證信函或登報資料。
稅務局提醒,車輛因為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未依期限檢驗車輛,將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又使用該車輛上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補徵本稅外,另外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